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花鸟市场一出租房屋楼下马路边将价值300元的冰毒卖给曾某某。
2、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花鸟市场一出租房内,将价值300元的冰毒卖给李某乙。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8时30分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新花鸟市场15栋1单元一楼出租屋中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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