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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0********,布朗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永德县公安局在工作中获悉家住永德县**镇**村**组的李某甲有贩卖毒品的嫌疑。2019年7月22日13时52分,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家将其抓获,当场在李某甲家卧室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三包。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47.21克。经鉴定,冰毒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 证人高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7.2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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