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4********,汉族,高中文化,钟祥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号,住钟祥市**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已判刑)购买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下同)。刘某某无货,遂与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购买6颗“麻果”,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李某甲,然后让摩的司机王某某(已判刑)骑摩托车到钟祥市郢中镇横沟南路四巷2号朱医生诊所五楼504李某甲的租住房去拿“麻果”。王某某到李某甲住处从李某甲手里拿了8颗“麻果”(买6颗送2颗)交给刘敏。刘某某拿出2颗“麻果”自己吸食,让王某某骑摩托车将6颗“麻果”送至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中京旅游宾馆交给李某乙。2018年7月9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在钟祥市中京旅游宾馆门口将6颗“麻果”交给李某乙时,被警察现场抓获,并扣押6颗红色“麻果”。经鉴定,民警从现场查获的“麻果”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和已判决的同案犯刘敏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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