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岸娃”),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中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1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怀化市怀铁一中附近铁路桥旁向谢某某贩卖一个约重0.15克海洛因包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支付300元毒资。
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鹤州路电信营业厅对面向谢某某贩卖一个约重0.3克海洛因包子,谢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给李某甲支付600元毒资。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办案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