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本院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自2020年7月19日至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嘉禾县公安局民警在嘉禾县**街**公寓**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通过对其房间进行检查,查获若干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红色固体。经鉴定,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查获毒品净重15.12克,非毒品净重78.40克。经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微信转账600元给彭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彭某某收到钱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并将6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李某甲则卖给彭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彭某某将冰毒交给李某乙。
2019年10月2日02时许,李某乙微信转账给彭某某195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并将1950元转给李某甲,而后李某甲卖给彭某某若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彭某某拿到冰毒后交给李某乙。
2019年10月9日16时许,李某乙微信转账给彭某某600元用于购买毒品,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并转给其580元,李某甲卖给彭某某若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彭某某将冰毒交给李某乙。
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李某乙再次转给彭某某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凌云
2020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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