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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经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添加了“军哥”微信后,准备向“军哥”购买毒品并贩卖,但后来放弃,“军哥”便托李某甲寻找其他人来购买毒品去贩卖,2019年5月29日,李某甲遂将“军哥”微信推荐给郭某某(另案处理),后郭某某自己联系“军哥”从其处得到毒品后进行贩卖,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林某某,案发后林某某将毒品上交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称量净重0.45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语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局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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