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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17时许,在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室出租房内,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收取毒资人民币现金200元,后张某甲请李某甲吸食了部分毒品。交易完成后李某甲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客厅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小包(净重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半颗(净重0.02克),从李某甲身上查获毒资200元。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茶几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户口证明、归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陈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781号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贩卖共计0.11克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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