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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容州**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 6月 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6月 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容县**镇**村**队**号李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贩卖1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汉明

检察官助理:张斌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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