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将冰毒46克左右贩卖给苏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司某某等人,从中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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