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荆门市城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1日晚,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当晚23时许,李某甲在荆门市白云大道老中心客运站公交站台卖给李某乙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45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500元毒资。

2.2020年7月20日16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广场2栋1607室卖给李某乙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1100元毒资。

3.2020年8月21日20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当晚22时许,李某甲在荆门市掇刀区碧桂园小区白云大道公交站台卖给李某乙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54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600元毒资。

4.2020年8月27日11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当日13时许,李某甲在荆门市掇刀区碧桂园小区白云大道公交站台卖给李某乙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1000元毒资。

5.2020年8月29日21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当晚22时许,李某甲在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卖给李某乙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54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600元毒资。

6.2020年8月31日10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当日12时许,李某甲在荆门市掇刀区碧桂园小区白云大道公交站台卖给李某乙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1000元毒资。

7.2020年9月3日10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随后,李某甲通过客运汽车将装有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79克)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138克)的“美肤宝”化妆品包装盒带至沙洋县曾集镇并电话告知李某乙取毒品事宜,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支付1000元毒资。当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沙洋县曾集镇客运站出口将前来取毒品的李某乙当场抓获。

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荆门市国际广场地面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鄂H*****小型轿车内查获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9克)。当日16时许,民警在其居住的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广场2栋1607室查获9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8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照片、称量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称量视频、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4.77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市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荣勤

检察官助理 周文洁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