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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8********,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嘉禾县**镇**路**庙**村**号。2020年1月7日,李某甲被嘉禾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吸毒人员李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支付毒资300元。后李某甲在自己家中将毒品交付给李某乙,两人一起吸食。次日零时许,李某甲通过微信退还给李某乙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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