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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因艾滋病不适合继续羁押,公安机关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 (QQ号:77*******)用手机与居住在深圳龙岗布吉街道京南路旁出租屋的徐某某 (QQ号:195********)通过QQ聊天添加为好友。2019年10月24日双方添加微信为好友,李某甲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与**路交叉口的**超市用手机上网的徐某某交谈,并达成由李某甲以100部人民币18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的出售淫秽视频的协议。李某甲收到徐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18元后,通过百度网盘将66部淫秽视频(经鉴定63部为淫秽物品)传送给徐某某。 2019年11月12日,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曾于2019年10月26日卖给微信好友“叶某某”、10月27日卖给微信好友 “高某某”数十部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中17部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66部淫秽视频;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手机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手机里的视频文件库、淫秽视频截图、淫秽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63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楼**房,联系方式:186********,保证人莫某某,联系方式:13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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