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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淫秽物品牟利)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42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建立“李**”微信账号并使用微信发送的方式,向潘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52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9.9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建立微信账号并使用微信发送的方式,向其贩卖并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予以佐证。

2、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视频光盘证实,经对潘某某手机内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提取到微信账号“(微信ID:wxid_g6**,昵称:李**)”发送给微信账号“微信ID:wxid_r1**,昵称:常**”的视频文件数量共计173个。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微信李菲儿备用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鉴定清单证实,送检光盘中共计173部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152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分别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搜查并扣押手机1部。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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