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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贪污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70********,汉族,高中文化,大庆市**学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室)。

本案由大庆市让胡路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大庆市**学校**期间,利用管理学校食堂、采买食材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授意李某乙(大庆**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开具票面价值总计108,946元的增值税发票,其中65000元未实际发生交易。2017年4月,经大庆市让胡路区政府财政全额拨付后,李某乙于2017年底分三次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将这笔65000元交付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7月15日大庆市让胡路区监察委员会通知李某甲接受调查,次日李某甲将赃款65000元上交大庆市让胡路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后表现、银行流水等;

2、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大庆市**学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李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笑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纸质卷宗2册2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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