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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贪污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6195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农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5日,**农场由畜牧科牵头成立额尔古纳市**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该场畜牧科副科长宋某某担任合作社法人,但合作社具体工作由畜牧科科长李某甲负责。

2013年11月27日,在**农场领导安排下,**农场五队、七队奶厅建设施工方负责人徐某某以“工程合同书”(甲方:额尔古纳市**合作社,乙方额尔古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额尔古纳市**局开具了一张人民币40万元的建筑发票。2013年12月3日,额尔古纳市**合作社利用该发票在额尔古纳市**局以建设上库力五队、七队奶厅名义申请产业扶持资金人民币20万元,系奶厅建设的补贴资金。该笔资金到**合作社账户后,2014年1月13日,在李某甲和宋某某具体操作下,将该款中的人民币17.4万元转给**公司。2014年1月13日,由徐某某将该款从**公司取回,在李某甲安排下存入宋某某个人账户,实现虚假支付工程款目的。2015年李某甲开始筹建自己承包的**四队奶厅,李某甲因资金不足,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6月,李某甲自行决定,陆续从宋某某处将人民币17.4万元取出,用于自己经营的四队奶厅购买设备及支付其他费用。之后,李某甲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一直未归还,至2019年5月农垦纪委进行相关纪律审查时,李某甲才将该款交由审查组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郭某某、李某甲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的函、中共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封存、冻结物品登记表、收条、李某甲案件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关于李某甲审查调查过程中有关情况的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李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营业执照、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卡、干部任免审批表、畜牧科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支出记录、额尔古纳市兴牧牲畜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代开发表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工程合同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存根联、支出明细、关于兴牧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的情况说明、兴牧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支票存根、收据、借据、记账凭单、现金支票存根、银行回单、现金支票、宋某某银行流水、兴牧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韩某某、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农场**职务上的便利,为建设自己承包经营的奶厅需要,自行决定使用兴牧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产业扶持资金长达三年之久,且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未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少卿

                                               检察官助理 刘文晶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调查卷三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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