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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贪污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职检刑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6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56******** ,汉族,大学文化,吉林市**学院原副书记、副院长,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 号楼** 单元** 楼**门。因涉嫌贪污,于2018年6月14日被吉林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吉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8年9月9日退回吉林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补充调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 年,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恒伟业)对吉林市林业局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林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林专)院内的老干部活动室进行拆迁。市林业局欲与此房换取在商品楼区域内的200㎡房屋,怡恒伟业公司对此部分面积补偿54万元,并另支付装修、不可恢复设施及搬家费等7.94万元但只能支付补偿金不能提供回迁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负责沟通协调此事过程中,以祝某某自己实际控制的四个回迁房(总面积为176.44㎡)为市林业局换取200㎡的回迁房(5.18万元面积补偿金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市林业局将房产的面积补偿费交由李某甲,后李某甲取得怡恒伟业补偿给市林业局的全部拆迁补偿款56.76万元,其侵吞本属于市林业局的装修、不可恢复设施及搬家费等补偿费7.94万元。

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林专校长职务之便,在怡恒伟业公司对林专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以该校副校长王某某、职工付某某、黄某某、会计徐某某婆婆孙凤芹的名义签订虚假补偿协议,套取林专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1.8万元,其中5.5万元用于单位购买相机,其余26.3万元被李某甲侵吞。其中王某某分得4.5万元,徐某某分得5万元,9万元按照李某甲指示由付某某代管直至案发。案发后,李某甲返还赃款129,400元,付某某返还赃款99,816.80元,王某某返还赃款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祝某某、黄某某、钟某某、付某某、侯某某、李某乙、钱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李某甲任职材料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悔过书、扣押财物票据、协议书、付款明细、银行明细等、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57、59号、关于钱某某同志的任职情况说明、任免职务通知、吉林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方案、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吉林市林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萍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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