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第**巷**号。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在本区通过微信的方式接受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总额合计人民币785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证据;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备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书记员:邓晓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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