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4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易嫦季,北京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月7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庄家,在其经营的本市**镇**村**路**号**奶茶店内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至同年1月24日,李某甲共收受六合彩投注七期,通过微信投注和现场投注的方式共接受吴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34人投注,总投注额约110827元。
2019年1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11张、赌资600元、作案手机两部。经审讯,李某甲对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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