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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桂平市**镇**村其经营到小卖部内收取欧某某、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李某乙等人下注赌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97759元,然后通过手机在六合彩赌博平台下注赌博,从中获利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扣押清单,证人欧某某、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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