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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沛县**小区(户籍地江苏省沛县**镇**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召集他人赌博的信息,组织谢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至11日在沛县安国镇辛家村谢某某的门市店内采取“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参赌人员谢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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