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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8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以“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为输赢依据,组织参赌人员郭某某、李某乙、关某某、郭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进行竞猜对赌。其间,被告人李某甲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及现金支付等方式结算赌资,赌资金额累计人民币47205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李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4720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曾晓海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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