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住该村。2019年3月29日因参与赌博被依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天至2012年3月,王某甲(已判刑)组织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段某某(已判刑)、尤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宋某某、范某某、肖某某等二十余人在中心镇自家、各村农户家及依龙镇、拜泉县丰产乡等地多次聚众赌博,轮翻抽头,其中李某甲抽头1次获利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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