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在岳阳县**镇**村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下线码民万某某、李某乙、方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报来的码单共计15万余元,其中,2019年7月23日晚,**派出所抓获李某甲时,现场查获码单3万余元。李某甲将收到的码单报给上线李某戊(待查),从中抽取百分之十二的水钱,共计获利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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