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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罪)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25日由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震南,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3358****。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帮李某乙(已判决)将接受他人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投注单,用手机登录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其按投注额的1%“抽水”。据统计,被告人李某甲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为人民币114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李某乙合谋,组织赌博活动,经手赌资数额累计为114411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跃东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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