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队**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自2014年起伙同陈某甲(已判决)、廖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从香港走私国外旧机动车(俗称“水车”,下简称“水车”)入境销售牟利。李某甲主要负责在香港订货,然后通过林某某(已判决)团伙将走私车辆运至广东省东莞市,陈某甲负责接车、维修、带客户看车,并按李某甲指示向陈某乙(已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自2014年至2017年4月,李某甲参与走私“水车”共14辆,价值人民币317.9645万元。
2、被告人李某甲自2016年起伙同彭某某、严某某(均已判决)共同走私“水车”,其中彭某某出资20万元参与,严某某于2017年初出资10万元参与,李某甲主要负责在香港订货,然后通过林某某团伙将走私车辆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后,由彭某某负责接车、带客户看车并提供自己位于东莞市的住所用于存放走私车辆,严某某负责转账、按照李某甲指示向林某某团伙支付相关费用、收取卖车款,“水车”的销售利润由其三人共同分配。期间,因“水车”无法正常入户,根据客户的需求,彭某某多次联系杨某某(已判决)更改了其中5辆“水车”的年份纸及车架码信息。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彭某某住所扣押到“水车”3辆。经侦查机关将依法从彭某某、杨某某手机提取、固定到其二人关于更改走私车辆车架码、年份纸的信息与依法从林某某团伙相关涉案邮箱中提取到的相关走私汽车的信息进行比对、整理、汇总,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李某甲、彭某某、严某某共走私“水车”8辆(含现场扣押的3辆),价值人民币532.5万元。
综上,自2014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共参与走私国外旧机动车22辆,价值人民币850.46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汽车、手机等;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笔记本、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丁某某等的证言;4.同案人陈某甲、彭某某、严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痕迹检验报告、车架信息拓码信息、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结伙将境外旧机动车走私入境,共同走私旧机动车22辆,价值人民币850.464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共同走私犯罪中,是从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映霄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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