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一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5********,广东省兴宁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湛江**单位公职人员,2015年12月22日被辞退,住湛江市霞山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朋友陈某甲在湛江注册成立湛江市*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境外个人物品清关业务(简称“CC”模式)。2018年2月7日,*甲公司经核准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某甲变更登记为郭某某(另案处理),公司股东由陈某甲变更登记为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其中李某甲通过陈某乙持有*甲公司股份。自此,郭某某负责*甲公司在香港方面的境外揽货业务,李某甲负责公司在湛江境内的清关业务,并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李某甲以*甲公司名义在湛江市岭北快件监管场所承揽直购型跨境电商商品清关业务(简称“BC”模式)。2017年4月3日,李某甲通过陈某乙在湛江注册成立湛江市*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意图利用该公司从事跨境电商清关业务,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
2018年12月,东莞*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老板余某某(已判刑)通过他人介绍与李某甲认识后,与李某甲密谋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企图通过拟制虚假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商品走私入境以牟利。具体合作方式是余某某先向湛江海关备案*丙公司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接着和李某甲通过各自揽货人在香港组织境外货源,并由揽货人自行联系境内快递企业(如*甲、*乙等快递公司)获取空白快递单号,及填写收件人、地址、电话等快递单信息贴在邮包上,再由揽货人将邮包商品品名、单价、件数、收件人身份资料等信息发送给*丙公司员工,或发送给*甲公司员工再转发给*丙公司员工,然后由*丙公司员工在自己设立的虚假电商平台上,根据揽货人提供的详细信息批量生成虚假订单。为攫取更大利润,余某某和李某甲约定以国内网购平台上相同商品价格的30%-50%标准拟制订单价格。同时,余某某通过勾结**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支付企业,由**等支付企业在没有实际交易发生的情况下拟制虚假支付单给*丙公司。随后李某甲通过*甲公司员工根据*丙公司制作好的虚假订单资料,及揽货人提供收件人快递信息,配套制作虚假物流单,造成收件人向*丙公司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假象,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商品,由*甲公司将拟制的虚假三单推送至海关,以BC模式在湛江关区通关。为方便两公司合作造假,自2019年2月开始,李某甲和余某某将*甲公司、*丙公司雇请的员工集中在湛江市开发区**路**号**幢出租办公楼一起办公,并建立微信工作群相互传送制单资料,配合制作虚假三单走私进口货物入境。
2019年5月,余某某因湛江海关暂停*丙公司在湛江关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便将其于2019年3月份成立的一间公司即广州市*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代替*丙公司,向湛江海关备案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同时,李某甲因*甲公司无法申领一级货代牌,于2019年7月12日申请注销*甲公司,并以*乙公司代替*甲公司,与*丁公司以上述同一操作手段和方法继续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同年6月,余某某被广西南宁海关缉私局抓获,杜某某(另案处理)接手负责*丁公司在湛江的业务。自此,*丁公司不参与揽货,由李某甲将*乙公司揽收货物通过上述手段和方法与*丁公司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以牟利。为方便造假,李某甲仍安排*甲公司与*丙公司原班人马继续留在湛江市开发区**路**号**幢出租办公楼一起办公,直至案发。
经查实,自2019年1月至5月期间,*甲公司与*丙公司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走私进口货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938970.10元;自2019年6月至9月期间,*乙公司与*丁公司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走私进口货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569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涉案手机、电脑、硬盘、*丙公司和*丁公司海关备案资料、*甲公司和*乙公司海关备案资料、*甲公司登记注销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2、海关核定证明书、被扣押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3、证人余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指认材料;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湛江市*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将本应属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商品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938970.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利用湛江市*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他人合作虚假跨境电商清关业务,将本应属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商品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56919.30元,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走私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建议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政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拾陆册、光碟捌张、证据目录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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