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因过失致人死亡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因包庇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于同年12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包庇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粤C8****号搅拌车在本市香洲区**搅拌站4号线一拐弯处,由于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与珠海市**有限公司过磅员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被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到达现场后和被告人李某甲商定,由被告人李某乙顶包以保护无证驾车的被告人李某甲,警察到场后,被告人李某乙谎称是自己驾车撞人并接受调查。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叶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4.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被告人李某乙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李某乙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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