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6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子祝某某、同村组村民项某某等人一起在本组李某丙经营的**厂干活。期间,项某某与祝某某因做活不均问题发生争吵与推搡,项某某持铁锹拍了祝某某的腿部一下。李某甲见状气愤不过,上前与项某某争执,继而与项某某发生推搡,夺下项某某手中的铁锹,并掌掴项某某头部,脚踢项某某,项某某随后倒地不省人事。李某甲遂喊住在附近的李某丁帮忙,二人将项某某抬回项某某家中,村医邓某某到达项某某家中,经检查,项某某(男,殁年65岁)已经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潜逃至外地,半年后才返回家中,在家中务农。2012年9月12日,李某甲在随州火车站进站口被随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2007年4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同济法医病理(2007)F.076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认定:1、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发现项某某桥脑、桥脑及延脑交界处小灶性脑组织出血,多处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请当地公安机关结合案情调查及原尸检结果,确认其形成机制;2、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发现项某某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及二尖瓣狭窄;另外,其脑、脾、肺等器官细小动脉硬化,提示其生前患有高血压病。
2007年5月11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认定:1、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项某某左耳廓、左肩部、右肘部及右髋部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属轻微伤,为非致命伤。2、同济法医病理2007076号检验报告提示:死者项某某桥脑、桥脑及延脑交界处小灶性脑组织出血、多处蛛网膜下腔出血;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提示项某某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及二尖瓣狭窄、高血压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李某甲在逃情况说明、李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随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唐县镇派出所及唐县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马某某、李某丁、陈某某、程某某、邓某某、华某某的证言;3.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同济法医病理(2007)F.076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曾都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受害人项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推搡、掌掴、脚踢受害人项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项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8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