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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组,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苑**。因赌博于2019年4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龙溪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9时左右,在长兴县**街道**大道**新能源乘用车项目工地,被告人李某甲操作牌照为苏GM****的起重机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被害人韩某甲所处钢材檩条被吊起倾斜,致使韩某甲从高处摔下后死亡。经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29日,工地负责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韩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38万元;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已补偿被害人韩某甲父亲韩某乙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韩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备忘录复印件、谅解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王某某、杨某己、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霞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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