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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为将自己购得的树木运走,雇佣了李某乙(另案处理)、孙某某、章某某等人为其砍树,其中李某乙负责锯树,章某某负责修剪树枝,孙某某负责收集剪下的树枝。2018年11月3日上午7时许,李某乙、孙某某等人接受被告人李某甲的安排到刘老庄镇后河村砍伐树木,在锯树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轻信自己能够控制树倒的方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树木被李某乙锯倒后,砸到在一旁捡拾树枝的孙某某(本案被害人)头部,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被告人李某甲负主要责任。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李某甲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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