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7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8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自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8年8月29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三次。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4月14日00时35分许,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景洪市嘎洒镇往勐海县12公里处格朗和乡岔路口旁将涉嫌运输毒品的驾驶员李某乙及坐在副驾驶室的吕某某抓获,并在李某乙驾驶的云K*****银白色越野车后备箱内查获用灰色编织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袋,共有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42块,经称量净重:23403.74克。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开车送吕某某前去拿东西。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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