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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李某乙等六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5********,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2020年5月4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县**镇**村**组。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威宁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杨某、聂某某、徐某某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5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杨某、聂某某、徐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一名叫岩某某(未抓获)的人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商量帮助其运送人员到缅甸,所得钱财两人平分。2020年4月28日,李某甲购买了一辆白色货车。2020年5月2日,岩三驾驶李某甲购买的白色货车从**到孟连**附近,并让李某甲骑摩托车在其后跟随。晚上10时许,岩三安排被告人李某乙、 程某某、李某丙、杨某、徐某某、聂某某、及袁某(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徐某甲(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孟连县**附近上了岩某某驾驶的白色货车。岩某某负责驾驶白色货车运送偷渡人员,李某甲负责骑摩托车跟随。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50分许,车辆直至**桥头附近,岩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程某某、杨某、徐某某、聂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照片、手机照片等;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袁某、蒋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杨某、聂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杨某、聂某某、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乙、程某某、李某丙、杨某、聂某某、徐某某拘役4-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6份,起诉书3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换押证7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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