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浙江建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1月,张某某(已判刑)和丈夫吕某某共同创办建德市**家纺有限公司。2009年下半年以来,因吕某某深陷赌博恶习,公司资金周转急剧紧张。2010年12月14日,张某某与吕某某以建德市**家纺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名义、由建德市**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建德湖商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身为银行信贷客户经理不认真审核发放贷款后,张某某夫妇将贷款用于支付货款、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之后的几年中,张某某通过增加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的方式,连年为吕某某偿还巨额赌债以及高利贷借款。该笔贷款一直以“调头”方式周转转贷。
2014年3月初,建德市**家纺有限公司向建德湖商银行贷款的300万元即将到期,被告人李某甲通知张某某按时归还,张某某要求续贷并通过方某某筹集300万元资金归还湖商银行的到期贷款。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未严格履行审慎审查贷款资料的职责,且在明知张某某贷款理由系虚构的情况下,仍伙同张某某伪造向金轶先购买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同时,张某某以此次贷款是用于购买原材料的理由让建德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提供担保,最终骗取了建德湖商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2014年3月25日,张某某将该300万元贷款资金通过“走账”的方式转入方某某实际控制的金某某个人湖商银行账户,归还了方某某处的借款30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发放贷款后,亦未如实出具贷后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25日,建德市**有限公司归还上述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归还上述贷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贷款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合同等;
2、证人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周某某、许某某、王某乙、方某某、栾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笔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婧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十五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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