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251955********,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洞**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苏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租用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北路**号的厂房,生产、制作牵经丝。被告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雇佣被害人曾某某等人进行生产作业。2019年12月8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操作并轴机生产作业时,因其所穿风衣被并轴机卷入,导致其被卷入并轴机内,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生产营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调解协议、厂房租赁合同等;
2. 证人顾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检察官助理 杨凡
2020年7月 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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