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禾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瓦检员,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所在地嘉禾县**乡**村**号,现住地嘉禾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嘉禾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五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2.36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为事故当班瓦检员(兼放炮员、安全员),负责事故工作面2653-1西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放炮作业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因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面爆破管理混乱,2653-1工作面西切眼放炮后违规提前进入工作面,采取“一风吹”方式排放瓦斯,引发瓦斯燃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某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伤亡情况资料和名单、调解协议书、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直接经济损失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雷某甲、李某乙、廖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雷某乙、雷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伤残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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