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节县公安局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谭某某处(已判决)购进中华、芙蓉王、玉溪、黄鹤楼等品牌香烟,并通过其位于奉节县**乡**村**组**号的“祥天批发店”加价销售给李某乙、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单某某、吴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237062元。其中销售给李某乙各类香烟63380元;销售给赵某某黄鹤楼香烟7755元。2019年6月29日,经过结算,扣除成本136820元,被告人李某甲与谭某某平分利润,各获利人民币50121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奉节县烟草专卖局被办案民警抓获。当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手机2部、账本2本。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50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

2.对公活期现金存入回执、重庆市奉节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清单、重庆市奉节县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访销订单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抓获经、账本、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恩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李某乙、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单某某、吴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

6.扣押笔录;

7.涉案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370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红亮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