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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当涂县个体经营户方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广东省普宁市人洪某某(另案处理)在当地以每条180元至210元的价格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硬盒中华牌香烟。方某某、洪某某未经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更换“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内外包装,变为国内销售的硬盒中华牌香烟,后以每条33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涂县城乡多个商户。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经济利益,于同年8月至12月间,向方某某购进10余万元更换包装的硬盒中华牌香烟,以每条4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江心乡多名消费者,其中,卖给陈某某30条,售价10000余元;刘某某30余条,售价12000余元;李某乙30余条,售价12000元;夏某某15条,售价6000元;李某丙30余条,售价12000元;刘某某50条,售价19750元,合计71750余元。期间,李某甲获利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向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向当涂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李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治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当涂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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