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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20年5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煤科院附近硕士陶艺加工厂内经营永兴汽车配件经营部,同时李某甲从江苏等地购进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永兴汽车配件经营部内进行销售。2019年5月30日,民警在九龙坡区石桥铺老顶坡恒鑫汽配城4-16新达汽配门口,查获永兴汽车配件经营部配送的、还未完成交易的假冒大众注册商标防雾灯2个、中网1个。同日,民警在永兴汽车配件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查获印有大众注册商标标识的大灯、雾灯、中网格等汽车配件共计1332件。同时查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加密狗等物品。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证明,上述查获的1335件商品均系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729586.55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资质及商标注册证、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及新产品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72958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泓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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