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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猥亵,于2007年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从蒋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正泰商标的各种交流接触器在淘宝网上开设“**”、“上海**电气电工有限公司”、“**”三家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假冒正泰商标的各种交流接触器金额达970402.79元以上。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乐清市**镇**路**号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3887884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淘宝店交易记录、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方某某、蔡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且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2020年21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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