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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胡同**住宿**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楼**门**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其销售的“德国必邦”、“美国黑金”、“日本腾素”等性保健品系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经查,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居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的蒋某某销售“德国必邦”一盒。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对外销售性保健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190元。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对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存放在此处的“德国必邦22盒、“韩国奇力片”17盒、“美国黑金”19盒、“日本腾素”12盒、“雪域宝藏”30盒,货值共计人民币8980元。经鉴定,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出货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燕

检察官助理:郭晓飞

2020年31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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