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发起设立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某甲和嫌疑人葛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以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为依托,以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和召开发布会、说明会等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广泛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平台(WWW.**.COM)、“**币”平台(WWW.**.COM),大量骗取“投资”资金。投资者将资金转入李某甲的个人账户或李某甲指定的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已起诉)个人的银行、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后,李某乙将款项转移至李某甲、葛某某的个人账户和李某甲、杨某甲实际控制的深圳市龙岗区**酒庄、深圳市福田区**电子商行等商户并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4月25日至8月6日期间,李某甲、葛某某、杨某甲等人以投资购买“**”、“**币”、“*币”的事由骗取黄某某、喻某甲、陈某某、杨某乙、洪某某等20人共计人民币1484218.86元。
2019年月16日,李某甲到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宣传资料、审计报告等;3.被害人黄某某、戴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喻某甲、喻某乙、曹某某、肖某莫、张某某、廖某某、曾某某、余某某、胡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喻某丙、喻水丁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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