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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国家工作有人员受贿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开福区青竹湖**社区书记,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担任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村村书记,2017年3月青竹湖街道**村与**社区合后成立**社区后,被告人李某甲从2017年3月至今担任**社区书记,主管**村以及**社区的全面工作。2015年至2018年期间,由开福区青竹湖管委会委托该社区协助辖区内的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储备用地、老百姓大药房总部等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清表等工作。在各建设项目清表工程承包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在辖区内的管理职务之便,多次收取和索要黄某某、周某乙、周某甲、陈某乙等清表承包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乙承包了老百姓大药房总部项目的清表工程,被告人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周某乙。周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甲,在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在被告人李某甲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17年下旬的一天,周某乙再次在被告人李某甲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收取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社区接受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储备用地、拓沃重工、军民融合未来科技城、纽曼智能终端生产基地等项目的清表工程。黄某某为了承接上述清表工程项目,遂向被告人李某甲提出请求。被告人李某甲同意后与时任**社区主任的谭某某(另案处理)决定将上述项目的清表工程交付给黄某某施工,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向黄某某提出要分得利润的三分之一,黄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当拓沃重工、纽曼智能终端生产基地等项目的清表工程完工后,黄某某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20万元;军民融合未来科技城项目清表工程完工后,黄某某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收下后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将南京**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中的地板砖铺设项目交给陈某乙承包,完工后陈某乙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办公室内送给其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将拓沃重工新厂房的土方工程交给陈某乙承包,在工程完工后陈某乙在开福区板塘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4.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照顾周某甲,要求黄某某将**社区指定其承包的青竹湖产业园110kv变电站项目的清表工程中分10万元的工程量给周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向周某甲提出要分得3万元的好处费,该项目完工结算后,被告人李某甲从工程款中截留了人民币3万元。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帮周某甲归还了欠款,余下的1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

2019年6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甲到案,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回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1万元,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清表劳动合同、工程结账单、银行卡复印件被告人李某甲的任职文件、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2.证人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兰某某、陈某甲、常某某、陈某乙、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居民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扣押在案人民币61万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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