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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认识了身在美国洛杉机的“陈哥”(另案处理)后,便以微信昵称“晨曦”的身份在“无敌战队”微信群里发布信息,称自己可以购买到进口的枪支和零件。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购买一支冲撞气枪。刘某甲通过“陈哥”用国际物流的方式将该枪的零部件寄回国内。前两个包裹均由李某甲收取,第三个包裹在经过重庆海关时被查获。后民警将李某甲带至重庆海关,当面将第三个包裹打开,内有一支枪管,李某甲当着民警的面将前两个包裹所装的零部件与该枪管进行组装后,现场演示能够击发。

2019年7月29日,民警在山东省荷泽市曹县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在其家中起获一支高压气枪,该支气枪系李某甲于2018年在网上购买而得。

经鉴定,上列两支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枪支,具备致伤力。射击铅弹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2.05焦耳/平方厘米和9.64焦耳/平方厘米。

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国际物流快件现场查验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网络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关于枪口比动能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卢某某、罗某某、杜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涉案枪支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门 丽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892****。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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