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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聊城市**区**镇**村022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3时许,在聊城市**区**镇**村,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允许经大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院内及堂屋,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张某某惊醒,张某某误以为是丈夫李某乙返家拿东西,遂穿内裤赤裸上身起床查看,发现系陌生人闯入家中,立即喝斥要求陌生人离开,陌生人拒不离开,张某某靠近发现是邻居李某甲,张某某遂驱逐被告人李某甲离开,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追逐殴打张某某,张某某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跑至同村李某丙家大门口求救。在李某丙家大门口,李某甲再次对赤裸上身仅穿内裤的张某某进行殴打,引发部分村民的围观,影响恶劣。且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对被害人张某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且殴打宅主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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