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凤台县人,饭店厨师,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号楼**室。2008年12月29日,李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20年1月9日,李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酒后回到凤台县**镇**小区**号楼**室家中,其在家中因楼下邻居李某乙打其家属魏某甲电话而生气持弩至楼下,房主李某乙打开房门后李某甲闯进李某乙家,并言语威胁李某乙“再打我老婆电话,我弄死你”,李某乙要求李某甲离开其家,李某甲拒不离开并用弩将李某乙家餐桌上的一个玻璃杯和两个玻璃酒瓶打碎,后李某乙进入小卧室,李某甲跟着进入小卧室并继续言语威胁李某乙“你要报警,我搞死你”,之后李某甲的朋友魏某乙到场将李某甲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弩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判决书、谅解书;
3.证人魏某甲、魏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他人同意,持械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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