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滦县**庄**玩赏鸟繁育场,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庄**村**排**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快手网站、微信等渠道,将一只俗称“绿和尚”的鹦鹉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给南京市栖霞区的黄某某。后李某甲安排其妻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圆通速递将一只“绿和尚”鹦鹉邮寄给黄某某。经鉴定,上述鹦鹉是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19年8月1日,黄某某报案。同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屏图片、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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