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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6********,汉族,初中,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住九寨沟**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办理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合法驯养繁殖的5只红腹锦鸡卖与平武县的李某乙(另案处理),得赃款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出售自己合法驯养繁殖的5只红腹锦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九寨沟**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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