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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12,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利,在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收款及快递交易的方式出售3只陆龟。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将1只陆龟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动物为辐纹陆龟Astrochelys radi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

2.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将1只陆龟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动物为印度星龟Geochelone elegan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

3.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将1只陆龟以人民币6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于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动物为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涉案3只陆龟现均已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王某某等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张长征

检察官助理:卫佩瑢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1342822****)现在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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