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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为帅、沈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已判决)购买3只豹纹陆龟,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以2160元的价格购买该3只豹纹陆龟,并由被告人李某甲按照陈某某提供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的地址直接快递邮寄给杜某某,因邮寄地址搞错,被告人李某甲将3只陆龟寄至江苏省溧阳市,杜某某实际收到豹纹陆龟2只(另1只丢失)。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陆龟系豹纹陆龟,豹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2只豹纹陆龟,该2只豹纹陆龟已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豹纹陆龟的照片、发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杜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案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琳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0)1511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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