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吴某甲,其中交货1500件(单只装大包装盒)、未交货7200件,均未收到货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9600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并销售给俞某某,其中300件已交货并收货款3300元,另外300个未交货也未收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600元。
2018年4、5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负责的**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李某某,其中300件(黑色单支小礼盒)已收货款630元,另外300件(黑色单支大礼盒)未交货也未收货款(2400元)。货款合计达人民币3030元。
2018年7月25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假冒“英雄”和“PARKER”注册商标标识共25378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上海英雄有限公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企业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办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英雄集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手机扫描标贴纸上二维码显示的英雄商标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汪某某、吴某甲、李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吴某乙、陈某某、舒某某、朱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于2019年2月13日打电话给南昌**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另案处理),以其被进贤县公安局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是南昌**彩印有限公司生产的为由,要求宋某某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否则其会向公安机关反映该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是宋某某制造的,宋某某随后答应。2019年2月14日,宋某某打电话给同在南昌市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同乡刘某某(另案处理),告知刘某某要其帮忙向公安局做个材料。2019年2月18日下午,宋某某安排李某甲与刘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彩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见面,李某甲当宋某某的面教刘某某如何向进贤县公安局民警作伪证,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李某甲被扣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货主。2019年2月21日,李某甲按照其向刘某某说的虚假内容告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称其已找到涉案被扣押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的货主,并提供刘某某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给民警。同日,李某甲又打电话给宋某某、刘某某,叮嘱刘某某要按照2月18日下午教的内容向公安机关进行虚假陈述。2019年2月22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找刘某某调查时,刘某某按照李某甲教的虚假说辞向民警作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及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进贤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月9日,李某甲经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案。2019年6月8日,李某甲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本案量刑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退卷函、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授权,非法制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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